1、双臂道路路灯为双挑单火灯,机动车道灯具距地面11.5米,人行道灯具距地面8.5米,双侧交叉布置,间距为50米。快车道路灯光源为三丰源120WLED路灯,人行道路灯光源为三丰源80WLED路灯。公路上一般采用12m高杆灯,悬臂有单挑双挑,400W高压钠灯。
2、灯杆材料采用优质Q235A钢材(钢材的硅含量不高于0.04%,参考品牌上海宝钢、马钢、首钢等)折弯成型的锥形杆,一次成型,灯杆采用厚4mm钢板制作,灯杆壁厚不包括镀锌层厚度。灯杆主杆为锥形杆,上口直径为85mm左右,下口直径为200mm左右。挑杆均采用直径60mm钢管,外挑长度机动车道1.6米,人行道为1.2米,壁厚3mm。
3、灯杆表面光滑,不得有任何一处开裂、漏焊、连续气孔、咬边、不平等现象。灯杆中心线的直线误差不超过杆长的0.02%,杆体的外表无凹凸不平无痕迹,灯杆外观无明显的缺陷。
4、灯杆焊接方式为自动亚弧焊接,超声波探伤检验,达焊接GBl1345Ⅱ级标准要求。灯杆套接方式采用穿钉加顶丝固定。
5、灯杆采用热镀锌防腐处理,锌层不低于75微米,表面有实用性光滑,颜色基本一致,锤击试验后不起皮,不剥落,镀锌寿命不小于20年。
山东希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灯具,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形成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特种灯具几大类,数十种系列产品。产品销往二十多个省市,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使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222802号修正公布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1条 台中市为管理悬挂于路灯杆之广告物,维护市容观瞻,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庭院路灯灯杆,执行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本府得视市区道路状况于道路两旁、安全岛或分隔岛之路灯杆,设置悬挂单幅或双幅广告框架供悬挂广告物。但不得妨碍行车、行人安全及毁损行道树。
第4条 执行机关得将路灯杆悬挂广告物之业务,委托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办理。
第5条 申请悬挂广告物者,应填具申请书叙明广告内容、设置期间及设置路段,向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提出,经许可并向执行机关缴纳使用费及保证金后自行悬挂。
前项许可期间每次以一个月为限。但得于期满七日前申请延长,延长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悬挂之广告物应于悬挂期限届满翌日前,小区路灯灯杆,由申请人清除后,路灯灯杆,无息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清除者,由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代清除之,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项之使用费及保证金每次每幅各为新台币一百元。申请悬挂或展延日数未满十五日者,维坊路灯灯杆,使用费每幅以新台币五十元收费,十五日以上未满一个月者,使用费以新台币一百元计算。免收使用费办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6条 悬挂之广告物有倾斜、破损、脱落、妨碍观瞻或其它妨碍公共安全之虞者,申请人应立即处理并依执行机关指示改善。
前项情形有立即之危险者,执行机关得径予拆除。
第7条 依本自治条例所收之经费,得用于支付规划管理及委托办理之相关费用。
第8条 路灯杆维修期间,执行机关得停止广告物悬挂并拆除框架;已许可悬挂者,其悬挂期间展延之。但申请人得放弃展延并按未悬挂日数比例退还使用费。
第9条 违反第六条一项规定,经执行机关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每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0条 未依本自治条例申请许可,擅自于广告框架悬挂广告物者,每幅处新台币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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