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路灯、希科环保(优质商家)、天津太阳能路灯
太阳能路灯、希科环保(优质商家)、天津太阳能路灯

山东希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灯具,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形成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特种灯具几大类,数十种系列产品。产品销往二十多个省市,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使用。


目前普遍应用于道路照明的光源包括水银灯、钠灯、荧光灯、复金属灯等,而近年来由于环保节能诉求的兴起,使得LED光源导入于道路照明的相关项目计划陆续实现,许多国家透过先导计划导入数千至数万盏LED路灯,然而对于LED路灯是否能完全取代传统照明技术,太阳能路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此外,除了取代性的将光源更换为LED之外,顺势将路灯智能化,也是产业界探讨的重点。

透过智能化控制及通信的导入,能更进一步降低耗能,或提供额外的交通应用, 甚至是都市服务。目前的智能LED系统能够根据路面情况,依据是否有人车经过,或是环境来控制LED路灯的开关,调节亮度,因而增加LED路灯的使用寿命并且节约能源,智能系统搭配太阳能或是风力发电, 电力来源可以达到自给自足,不需再依靠市电,有利于偏远地区的离网用途,未来发展能够根据不同的环境自动调节亮度、颜色、角度,还可以对灯具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首先,LED相对于传统照明的差异除了成本之外,照明能力是主要的关键,以下分别分析道路照明各面相需求。

道路照明需求分析

(一)照度与均匀度

各国对路面的亮度与均匀度都有明确的规范与标准,因为亮度不足或是均匀度不佳均会造成路面亮度明暗差异,将导致交通危安之情形发生。道路照明规范与标准与其设计时的考虑一样,根据照度与均匀度等主要因素来制定标准。

(二)穿透性

道路情况可能因为天气气候不佳而产生前方视线不明,此刻即需要透过照明获得的诱导性,对照明的需求为能够将前方与远方道路的状况清晰的显示出来,让驾驶人能提早做好准备与具足够应变时间而避免产生交通危安之疑虑。

而照明穿透性与其光源种类有很大的关联,通常黄光光源的穿透性会较白光光源穿透性来的佳,也是目前路灯和街灯中钠灯灯具使用比重较高的原因。

(三)眩光与遮光

道路照明灯具设计考虑眩光与遮光之目的,在于避免刺激驾驶人与行人眼睛,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光源遮蔽越少则配光越宽,灯杆可加大高度、灯泡容量也可加大,杆具拉大加上光源容量加大的设计,可达到省电的效果。

(四)灯具寿命与维护成本

道路照明使用的时间长,使用的范围广大和数量众多,属于公共建设的范畴,太阳能路灯厂家,若灯具寿命太短导致损坏与更换频率过高,对须负起后续维修责任的消费者将造成不小的成本压力,而对使用者(道路使用人)的安全产生影响将不是以金钱可以衡量的。因此灯具的寿命长短也是消费者对道路照明的需求考虑之一。

感应式LED路灯的原理与各种应用

LED路灯加上各种ICT技术的配合,可以针对道路照明需求不同,而衍生许多额外的应用,更加提升照明之效率与安全性。以下分别简介目前已发展之感应式LED路灯种类。

(一)实时故障通报

以现行道路照明故障报修为例,因采取人工巡查方式,常受限于人力因素,易产生延误修复,造成民众诸多不便。台湾资策会开发之LED照明智能节能全方位解决方案,利用电力线通信技术(PLC)传输用电设备的使用状态,一旦发生故障,可立即侦测并进行讯息提示,有效缩短修复时程,并降低传统人力维护成本。



山东希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灯具,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才,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企业已形成室外道路照明灯具特种灯具几大类,数十种系列产品。产品销往二十多个省市,在我国多项大型工程中大量使用。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0222802号修正公布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1条 台中市为管理悬挂于路灯杆之广告物,维护市容观瞻,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执行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本府得视市区道路状况于道路两旁、安全岛或分隔岛之路灯杆,设置悬挂单幅或双幅广告框架供悬挂广告物。但不得妨碍行车、行人安全及毁损行道树。

第4条 执行机关得将路灯杆悬挂广告物之业务,委托法人或团体(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办理。

第5条 申请悬挂广告物者,应填具申请书叙明广告内容、设置期间及设置路段,向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提出,经许可并向执行机关缴纳使用费及保证金后自行悬挂。

前项许可期间每次以一个月为限。但得于期满七日前申请延长,延长期间不得逾一个月。

悬挂之广告物应于悬挂期限届满翌日前,由申请人清除后,无息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清除者,由执行机关或受托单位代清除之,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项之使用费及保证金每次每幅各为新台币一百元。申请悬挂或展延日数未满十五日者,使用费每幅以新台币五十元收费,十五日以上未满一个月者,使用费以新台币一百元计算。免收使用费办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6条 悬挂之广告物有倾斜、破损、脱落、妨碍观瞻或其它妨碍公共安全之虞者,天津太阳能路灯,申请人应立即处理并依执行机关指示改善。

前项情形有立即之危险者,执行机关得径予拆除。

第7条 依本自治条例所收之经费,得用于支付规划管理及委托办理之相关费用。

第8条 路灯杆维修期间,执行机关得停止广告物悬挂并拆除框架;已许可悬挂者,其悬挂期间展延之。但申请人得放弃展延并按未悬挂日数比例退还使用费。

第9条 违反第六条一项规定,经执行机关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每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太阳能路灯,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0条 未依本自治条例申请许可,擅自于广告框架悬挂广告物者,每幅处新台币

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经限期改善仍未完成改善者,并得按日连续处罚。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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